內政部函以,請加強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陸相關規定,請查照。

內政部函以,請加強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陸相關規定,請查照。
 
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3810號函辦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赴陸採許可制,未經內政部許可不得赴陸,該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原則不得放行出關,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爰可同意於具結後通關赴陸,並定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考量115年元旦及農曆春節連假將至,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旨揭人員赴陸前應向本府提出申請奉核後,經內政部許可始得赴陸之規定,並就下列人員(對象)及違規態樣再予提醒並加強宣導,以避免因未申請赴陸許可,致無法出境:
人員(對象):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
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包含下列人員:
公立學校教師:依所兼任之行政職務認定。
醫事人員:銓敘審定師(一)級俸點610以上。
其他:請參照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教育人員職等認定說明。
違規態樣:
疏未申請赴陸。
於中國大陸轉機(船),未經申請許可。
未申請赴陸許可,而由第三地赴陸。
經許可後,未申請變更行程,即提前赴陸。
其他(請參照違規赴陸裁罰案件原因分析)。
檢附「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教育人員職等認定說明」及「違規赴陸裁罰案件原因分析」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