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及教育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如係赴大陸地區,應事先填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簽報單位主管及校長核准,並於差勤系統辦理請假(簽准之赴大陸地區申請書應作為附件)。行政院大陸工作委員會設置「國人赴大陸/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請同仁除填寫校內表格外亦需至行政院大陸工作委員會網站登錄 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
•赴陸返台後並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人事室備查,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