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欲申請107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者,請於108年3月29日(星期五)前將相關資料送交人事室審查,需準備的資料計有:
1.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2.學費繳納證明(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國小、國中者免附。
3.初次申請者,請提供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證明是本人子女)
二、本人及配偶均為公教人員者,同一名子女僅能由1人申請補助。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附加檔案。
新北市新店區新和國民小學107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
申請人 職稱 姓名 服務單位 補助項目 金額
教師
子女姓名 就讀學校 年制 年級 部別 證 明 文 件
(高中職以上請檢附下列證件,
國中小免附證件) 申請補
助金額 大學暨
獨立
學院 公立 13,600
日間 夜間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1.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於本單位初次申請者,始須繳納) 二、三專及
五專
後二年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1.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於本單位初次申請者,始須繳納) 五專
前三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高中 公立 3,800
□1.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於本單位初次申請者,始須繳納) 私立 13,500
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1.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於本單位初次申請者,始須繳納) 自給自足 7,300
實用技能 1,500
國中小 公私立 500
合 計 新台幣 整
配偶姓名 服務單位
申請人請填寫本表一式二份及繳驗相關證件,並請先詳閱下列規定;簽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且無違反下列規定之虛偽欺矇冒領情事,否則除應退還所領之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一、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一)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二)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包括寒暑假短期打工),且自註冊之日起,溯前推算6個月之每月工作平均所得(指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目前為23,100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國中、國小),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但行政院97年6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實施前,已依原規定請領補助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依規定修業年限,繼續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茲領到子女教育補助費新台幣 整
此 據
經領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人事室 會計室 校 長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常見問題問答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製
中華民國103年3月
目錄
一、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 4
二、公營事業及交通事業機構員工,得否發給各項生活津貼? 4
三、公教員工配偶已請領職工福利會各項補助,公教員工可否請領生活津助各項補助? 5
四、公教員工如逾各項補助規定之申請期限才提出申請時,可否發給生活津貼? 5
五、公教員工可否預借各項生活津貼補助? 5
六、公教員工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子女共同生活,惟未辦理收養,可否申請該子女之教育補助? 5
七、夫妻辦妥離婚,未具子女監護權一方僅負擔部分生活費,惟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6
八、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大學交換學生所繳註冊費,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6
九、公教員工子女於國內就讀外僑學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6
十、「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所稱「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方式為何? 6
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有股利所得,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7
十二、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3名),經校方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而給予補助? 7
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因學測成績達一定標準而提供入學獎助學金減免學雜費,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8
十四、公教員工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者,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8
十五、公教員工子女申領○○市公所國中小學生助學金者,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8
十六、公教員工子女已因「高職免學費」方案獲教育部學費減免,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9
十七、身心障礙之公教員工子女已獲減免學雜費者,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9
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已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請領一般工讀助學金,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9
十九、公教員工就讀公立國中子女獲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費補助,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9
二十、公教員工子女依「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職學校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者,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0
二十一、公教員工子女就讀○○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與財團法人○○紀念醫院簽訂合約,由院方代為支付學雜費,是否屬領取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0
二十二、公教員工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參與經○○縣政府核准之「人文無學籍行動學院實驗教育計畫」,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0
二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國立○○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專科部,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1
二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已獲得全額就學貸款,可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1
二十五、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學一年級享有新生入學優惠補助,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1
二十六、「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七所稱之相同學制及同一學制如何認定? 12
二十七、公教員工子女大學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就讀,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2
二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2
二十九、公教員工子女因交換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3
三十、公教員工子女因休學以致延長修業年限,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3
三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於同所大學不同系(所)間轉系就讀,致延長修業年限,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13
三十二、公教員工子女教育大學畢業後之實習,可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14
三十三、因案停職人員先予復職復薪,得否申請停職期間之子女教育補助? 14
三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之專門學程,可否按私立高職標準支給子女教育補助? 14
三十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5
三十六、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5
三十七、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財金資訊公司,於停支月退休金期間,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5
三十八、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子女註冊前死亡,機關得否核發當學期子女教育補助? 15
一、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
答:
(一) 原則不可發給: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原人事局67年5月6日67局肆字第07869號函)
(二) 例外:
1、「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原人事局97年3月14日局給字第0970003336號書函)
2、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94.5.2起,發生「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96.1.1起,發生「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原人事局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0940061903號函及96年10月12日局給字第0960063856號函)
3、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部分,自99.12.15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
二、公營事業及交通事業機構員工,得否發給各項生活津貼?
答:上開人員因非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且實施用人費率之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已包含各項供應性給與,均不合發給各項補助。(原人事局66年9月3日66局肆字第15970號函)
三、公教員工配偶已請領職工福利會各項補助,公教員工可否請領生活津助各項補助?
答:公教員工遇有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之事實時,如已由其配偶向所任職之公營事業機構職工福利委員會請領各項補助或獎助者,該公教員工仍得依規定向其服務機關學校請領生活津貼各項補助。(原人事局80年9月30日80局肆字第28469號函)
四、公教員工如逾各項補助規定之申請期限才提出申請時,可否發給生活津貼?
答: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於10年內在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人事總處102年7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20040477號E-mail回函)
五、公教員工可否預借各項生活津貼補助?
答:公教員工於結婚、本人或配偶生育、子女就學註冊等事實發生前,得先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結婚、生育或子女教育補助預支手續。當事人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依規定檢據辦理核銷。逾期未檢據補證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於該事實發生後第4個月起自其薪資中如數扣回預支數額。(原人事局86年8月20日86局給字第27457號函)
六、公教員工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子女共同生活,惟未辦理收養,可否申請該子女之教育補助?
答: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具親子關係為前提,故仍須辦妥收養手續,始得請領補助。(原人事局81年9月15日81局肆字第34153號函)
七、夫妻辦妥離婚,未具子女監護權一方僅負擔部分生活費,惟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公教員工未具子女監護權,如實際負擔其子女教育及生活費用,並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同意發給。(原人事局86年10月2日86局給字第50382號函)
八、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大學交換學生所繳註冊費,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一、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爰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交換學生,因非我國政府立案之學校,故不合請領。(原人事局98年11月23日局給字第0980032342號書函)
九、公教員工子女於國內就讀外僑學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一及五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又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不得申請補助。爰如係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外僑學校,且具學籍者,即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83年12月31日83局給字第48194號書函及原人事局100年10月11日局給字第1000053302號書函)
十、「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所稱「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方式為何?
答:
(一) 計算方式係以公教員工請領該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時,以該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如在9月申請,往前推算6個月為8月、7月、6月、5月、4月、3月)。
(二) 如該6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則亦均除以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2個月,其平均所得之計算亦除以6)。
(三) 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目前勞工基本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為19,047元(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原人事局96年8月17日局給字第0960063205號函)
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有股利所得,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股利所得並非屬從事經常性工作所得報酬,爰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101年5月21日總處給字第1010034738號函)
十二、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3名),經校方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而給予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茲考量上開情形係獎勵公教員工子女優秀奮力向學,爰依規定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3029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因學測成績達一定標準而提供入學獎助學金減免學雜費,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如性質相當於優秀學生獎學金,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所訂數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97年9月4日局給字第0970022542號書函)
十四、公教員工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者,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上開規定係針對一般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之補助,與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98年5月13日局給字第09800623121號函)
十五、公教員工子女申領○○市公所國中小學生助學金者,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市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減輕國民中、小學生因家庭經濟萎縮,導致求學用品短缺,爰發給渠等人員助學金,其係針對設籍該市且就讀該市轄區各國中小學之一般在學學生之補助,與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爰依規定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98年5月13日局給字第09800623123號函)
十六、公教員工子女已因「高職免學費」方案獲教育部學費減免,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一支領之原則,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3029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十七、身心障礙之公教員工子女已獲減免學雜費者,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一支領之原則,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98年3月27日局給字第0980061524號書函)
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已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請領一般工讀助學金,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該工讀助學金係屬兼具有政府提供工讀機會之一種特殊身分助學補助性質,且非屬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公教員工依規定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原住民一般工讀助學金擇優擇一支領。(原人事局100年2月11日局給字第1000023236號函)
十九、公教員工就讀公立國中子女獲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費補助,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係參酌各級學校學、雜費訂定,故僅補助上開2項費用,並不包括教科書、營養午餐費用等其他項目,爰公教人員就讀公立國民中學子女獲補助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費用者,依規定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100年3月1日局給字第1000025568號書函)
二十、公教員工子女依「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職學校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者,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上開辦法係針對離島地區須赴馬公本島就讀學子之就學相關費用補助,與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同屬助學措施之性質,基於公平一致處理原則,不得再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99年9月20日局給字第0990024352號函)
二十一、公教員工子女就讀○○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與財團法人○○紀念醫院簽訂合約,由院方代為支付學雜費,是否屬領取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等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又所稱「獎學金」係指因在學成績優異之獎學金,與公教員工子女依合約由○○醫院代為支付學雜費,並於畢業後至該院服務之性質有別,本案所詢因由該校代付學雜費,故享有全免學雜費,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原人事局98年7月15日局給字第0980016500號書函)
二十二、公教員工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參與經○○縣政府核准之「人文無學籍行動學院實驗教育計畫」,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如該實驗計畫係採未入學(無學籍)方式實施,就讀學生未具有學籍,依規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102年9月24日總處給字第1020049041號書函)
二十三、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國立○○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專科部,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院及技職校院附設進修學院依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其「修業年限並無上限」,與子女教育補助係為協助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特定修業年限」學校而給予補助之補助條件不合,爰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100年3月21日局給字第10000290683號函)
二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已獲得全額就學貸款,可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目前並無限制已依「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享有就學貸款,不得申請補助之規定。(原人事局98年4月27日局給字第09800112651號書函)
二十五、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學一年級享有新生入學優惠補助,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考量目前各大專校院提供之各項助學補助目的、型態及經費來源不一,宜由各大學予以釐清說明:
(一) 如其性質非屬政府提供之獎助,亦非屬減免學雜費,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如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之子女教育補助。
(二) 如其性質相當優秀學生獎學金,得依該表表定數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102年12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200566901號函)
二十六、「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七所稱之相同學制及同一學制如何認定?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七、規定:「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上開所稱「同一學制及相同學制」規範如下:
(一)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屬相同學制。
(二)大學及獨立學院、四年制技術學院屬相同學制。
(三)二年制專科學校相當於大學一、二年級,二年制技術學院相當於大學三、四年級,五專後二年相當於大學一、二年級。 (原人事局98年2月4日局給字第09800606802號函)
二十七、公教員工子女大學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就讀,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大學畢業後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100年4月11日局給字第1000030470號書函)
二十八、公教員工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以大學院校而言,「修業年限」係指獲得1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或學分未修足致延長修業之年限,故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77年1月7日77局肆字第00440號函)
二十九、公教員工子女因交換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爰公教員工子女出國修習,其續讀部分如逾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97年12月3日局給字第0970030184號書函)
三十、公教員工子女因休學以致延長修業年限,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又所稱「修業年限」,係指依子女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定,於獲得1個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不包括因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而需補修或重修所延長之修業年限部分。爰延畢補修學分之情形,依上開規定不合支給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100年11月7日局給字第1000054408號書函)
三十一、公教員工子女於同所大學不同系(所)間轉系就讀,致延長修業年限,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答: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所稱「修業年限」,係指依子女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定,於獲得1個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爰公教員工子女於同所大學不同系(所)間轉系就讀,致延長修業年限,依上開規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96年10月31日局給字第0960032282號書函)
三十二、公教員工子女教育大學畢業後之實習,可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教育實習係於完成修業年限畢業後始得參加,且不具學籍,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96年9月7日局給字第0960016793號書函)
三十三、因案停職人員先予復職復薪,得否申請停職期間之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案停職人員復職後之所以得申請補發停職期間所發生之各項生活津貼之補助,係因其復職補薪之故,爰停職期間之子女教育補助,應俟獲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時始得請領。(原人事局95年11月29日局給字第0950031295號書函)
三十四、公教員工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之專門學程,可否按私立高職標準支給子女教育補助?
答:因高中以上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係參酌各級學校學雜費訂定(係指「學費」及「雜費」二項,不包括代收代辦費或實習費等其他項目),且綜合高中各年級之學費均與高級中學相同,雜費項目之數額與高級中學相當,爰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私立高中標準支給。(原人事局98年10月6日局給字第0980028846號函)
三十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行政院68年6月11日臺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
三十六、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補助二分之一,至給卹終止。(行政院71年7月13日臺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
三十七、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財金資訊公司,於停支月退休金期間,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答: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再任財團法人財金資訊公司職務期間既已停支月退休金,因其未支(兼)領月退休金,致其支給子女教育補助已失其附麗,自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102年4月8日總處給字第1020028702號函)
三十八、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子女註冊前死亡,機關得否核發當學期子女教育補助?
答:依原人事局71年4月26日71局肆字第11868號函釋,員工死亡當月之薪津宜按全月發給,至其他待遇給與項目亦比照辦理。○員亡故事實與其子女註冊日期係發生在同一月份,經參酌上開規定意旨,並衡酌實情,同意從寬核給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76年3月27日76局肆字第0839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