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所詢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學期中教師可否請事假出國觀光疑義案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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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區新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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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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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所詢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學期中教師可否請事假出國觀光疑義案一案,復請 查照。

主旨:所詢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學期中教師可否請事假出國觀光疑義案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102年1月7日新北海高人字第1025080175號函。
二、按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同法第18之1條規定,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爰此,教師在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前提下,如有正當事由,自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先予敘明。
三、查原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8年4月29日北教人字第0980298767號函規定略以,教師於學期中申請非因公出國案件,基於五倫及人道立場之考量,並尊重機關首長給假權責以及簡化工作流程,本局同意就其教師應給之事假、休假、喪假、家庭照顧假及陪產假等假別,如確因當事人或其配偶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具有結婚、生育、重大傷病及死亡等事由,並提出足資證明其與被探人之親屬關係及居住國外之文件後,得由各校斟酌實際需要,逕行覈實認定給假出國。
四、是以,教師於學期中如有前項情事者,得由各校斟酌實際需要,逕行覈實認定給假出國。惟為維護教師權利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本局同意教師於學期中無課務期間(不得調課、補課及請他人代課、代理),如有正當事由,得由各校斟酌實際需要,逕行覈實認定給予事假出國。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2.01.16 北教人字第1021038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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